食品出口报关注意事项

2021-09-21 浏览次数:257

(1)新冠肺炎疫情

某些外方收货人会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,要求取消订单;或者要求延期发货,但却未明确大致发货时间。

出口食品企业应多关注国外对相关产品的管制措施,按照世界粮农组织的《新冠肺炎和食品安全:对食品企业指南》开展生产。同时,完善好贸易、生产等相关单证记录。

(2)种养殖场基地、加工厂等注册要求

一些国家对准入其国内的、特殊品种的外方食品生产要求必须在该国取得注册资质,如对美出口禽肉相关产品,需先取得资质、注册号等并经其官方公布的企业方能出口到其国内。

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中“出口食品原料种植、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”要求,使用来源于海关备案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、养殖场的主要生产原料。

对方国家(地区)有注册要求的,企业可按要求向海关咨询、提出申请,由海关总署统一推荐给对方国家相关部门实施注册。

(3)动物疫病

根据原材料主要采用的畜禽肉可能涉及的动物疫病,不同国家都有不同的管制措施,如菲律宾等国以中国发生了非洲猪瘟疫情为由,暂停了来自中国的猪肉及其制品,重庆产猪肉类罐头受到较大影响。

企业对原料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,建立良好的原料管理制度。同时,有计划地开展对拟出口产品的动物疫病病原检测,避免因疫病影响遭到货物退运。

(4)食品标签

大部分贸易国家都会要求出口到当地的肉类产品准确、完整地体现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便于追溯。如新加坡要求出口到该国的肉类产品标签必须包括:品名;原产国;品牌(如有);加工厂名称及编号(如果适用);生产日期;屠宰场名称、编号及屠宰日期(肉制品适用);包装厂名称、编号及包装日期;肉罐头产地、批次及灌装编码;肉制品净重(每个基本包装和外箱上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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